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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程辦法
※每學期皆可申請,惟上學期之修讀以高年級為優先。
國立政治大學數理財務學分學程施行細則
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數理財務學程委員會制訂
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統計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統計系期末系務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99學年度第2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數理財務學分學程委員會修訂
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數理財務學分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數理財務學分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|
為因應各界對數理財務人才之需求,奠定學生紮實之統計及數理財務能力,特設立「數理財務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『本學程』)。 |
第二條 |
本學程由商學院統計系、金融系及理學院應用數學系所組成。學程設置學程委員會,並置學程委員6至9人,由前述三系系主任及教師代表各至少1名所組成,召集人為統計系系主任,負責課程規劃及學生修習審核等事宜。 |
第三條 |
本學程課程規劃為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,學生至少須修滿51學分。課程規劃包含統計、財務金融、經濟及數學等課程。 |
第四條 |
本校學士班各學系學生皆可申請修讀本學程。 |
第五條 |
學程委員會根據當學年申請人數決定招收名額,惟每學年以不超過60名為原則。 |
第六條 |
本學程採事先申請制。擬修習本學程之學生,應於每學期規定時程內,備妥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統計系,經學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正式修習。惟上學期之申請修讀以高年級優先。 |
第七條 |
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向統計系提出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;經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、校長同意後,由本校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未經核准修讀者,不得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 |
第八條 |
本施行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、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|
第九條 |
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