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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程办法
※每学期皆可申请,惟上学期之修读以高年级为优先。
国立政治大学数理财务学分学程施行细则
中华民国100年1月4日数理财务学程委员会制订
中华民国100年1月10日统计系课程委员会议修订
中华民国100年1月10日统计系期末系务会议修订
中华民国100年5月9日99学年度第2学期校课程委员会议通过
中华民国100年6月13日99学年度第2学期第二次教务会议通过
中华民国100年9月15日数理财务学分学程委员会修订
中华民国100年10月17日100学年度第1学期第一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
中华民国107年5月21日106学年度第2学期数理财务学分学程委员会修正通过
中华民国107年11月5日107学年度第1学期校课程委员会议修正通过
中华民国107年12月21日107学年度第1学期第二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
中华民国109年5月20日108学年度第2学期数理财务学分学程委员会修正通过
中华民国109年11月2日109学年度第1学期校课程委员会议修正通过
中华民国109年12月21日109学年度第1学期第二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
第一条 |
为因应各界对数理财务人才之需求,奠定学生紮实之统计及数理财务能力,特设立「数理财务学分学程」(以下简称『本学程』)。 |
第二条 |
本学程由商学院统计系、金融系及理学院应用数学系所组成。学程设置学程委员会,并置学程委员6至9人,由前述三系系主任及教师代表各至少1名所组成,召集人为统计系系主任,负责课程规划及学生修习审核等事宜。 |
第三条 |
本学程课程规划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,学生至少须修满51学分。课程规划包含统计、财务金融、经济及数学等课程。 |
第四条 |
本校学士班各学系学生皆可申请修读本学程。 |
第五条 |
学程委员会根据当学年申请人数决定招收名额,惟每学年以不超过60名为原则。 |
第六条 |
本学程采事先申请制。拟修习本学程之学生,应于每学期规定时程内,备妥相关书面资料送交统计系,经学程委员会审议通过始得正式修习。惟上学期之申请修读以高年级优先。 |
第七条 |
修满本学程规定之科目与学分者,得向统计系提出申请核发学分学程结业证明书;经审核无误并签请教务长、校长同意后,由本校发给学分学程结业证明书。未经核准修读者,不得发给学分学程结业证明书。 |
第八条 |
本施行细则如有未规定事宜,悉依本校学则、学分学程设置办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|
第九条 |
本施行细则经教务会议通过后施行,修正时亦同。 |